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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观光活动送件须知
一、为规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观光活动(以下简称个人旅游)申请程序及发证作业等相关规定,特订定本须知。
二、申请对象:
大陆地区人民居住於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许可来台从事个人旅游:
(一)年满二十岁,且有相当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银行核发金卡或年工资所得相当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者。其直系血亲及配偶得随同申请。
(二)十八岁以上在学学生。
三、本须知规 以纸本方式向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本署)指定之各服务站临柜申请者等二类。
四、应备文件:
(一)於本署线上系统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文件:
1.申请书:於本署线上系统进行申请人资料登录,免列印纸本。
2.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大陆地区所发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大陆居民往a来台湾地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居民身分证、通行证)及签注事由为「G」(个人旅游)之通行证签注页。未成年之申请
人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证者,请检附常住人口登记卡。
3.最近二年内二寸白底彩色照片。但所附通行证核发日期未超过二年者,免另备照片。检附之照片应依居民身分证之规格办理,并应与所持居民身分证、通行证能辨识为同一人,未依规
定检附者,不予受理。
4.资格证明文件:
(1) 以第二点第1款资格申请者,应具备以下财力证明文件之一:
a.有相当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之存款证明或最近一个月内帐户流水单(须盖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章戳)。
b.有大陆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核发金卡等级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无限卡(Infinite)之证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扫瞄电子档。
c.年工资所得相当新台币五十万元(相当於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之薪资所得证明文件(如:公司开立并加盖公司章戳之薪资证明)。
d.其随行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应检附与申请人之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结婚证书、公安开立并盖有章戳之亲属证明或同户者之全户户口簿)。
(2)以第二点第2款资格申请者,应具备目前就读学校之学生证或在学证明,其未满二十岁者应加附直系血亲尊亲属同意书。
5.简要行程表:请於本署线上系统登录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及行程内容。
6.紧急联络人:请依下列规定於本署线上系统登录紧急联络人资料:
(1)紧急联络人以已成年亲属担任为原则,申请时请一并检附紧急联络人之居民身分证影本及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影本(如同户者检附全户户口簿,未同户或无法据以判别关系者得检附出
生证明、公安开立并盖有章戳之亲属关系证明)。
(2)紧急联络人与申请人之关系为直系血亲亲属、兄弟姐妹、配偶者,检附紧急联络人之居民身分证影本及户口簿,无需其他证明文件。
(3)若申请人无亲属可担任紧急联络人者,应请大陆地区组团社负责人或主管担任紧急联络人,申请时请一并检附紧急联络人之居民身分证及大陆地区组团社所开立之最近一个月内在职
证明(须盖有组团社公司章戳)。
7大陆地区随同亲属:申请人有直系血亲及配偶随同者,应於本署线上系统登录随同亲属个人资料。随同亲属则免登录本项资料。
8.已投保旅游相关保险之保单或证明文件:
(1)保险内容应包含医疗及善後费用,其总保险额度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币二百万元(相当人民币五十万元)。
(2)保单内容应载明申请人个人姓名、投保项目及保险额度。
(3)保单内容若未逐一载明申请人姓名者,应加附盖有保险公司章戳或旅行社章戳之申请人名册。
9.其他证明文件。
(二)於本署指定之各服务站临柜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文件:
1.申请书:自行以A4 白纸影印或自网站下载「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申请书」。
2.最近二年内二寸白底彩色相片一张、居民身分证影本、大陆地区所发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通行证影本及签注事由为「G」(个人旅游)之通行证签注页影本。检附之照片应依居民身分
证之规格办理,并应与所持居民身分证、通行证能辨识为同一人,未依规定检附者,不予受理。未成年之申请人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证者,请检附常住人口登记卡影本。
3.资格证明文件(所附之证明文件影本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1)以第二点第1款资格申请者,应具备以下财力证明文件之一:
a.有相当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或最近一个月内帐户流水单(须盖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章戳)。
b.有大陆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核发金卡等级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无限卡(Infinite)之证明文件影本,或信用卡彩色影本。
c.年工资所得相当新台币五十万元(相当於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之薪资所得证明文件影本(如:公司开立并加盖公司章戳之薪资证明)。
d.其随行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应检附与申请人之亲属关系证明影本(如:出生证明、结婚证书、公安开立并盖有章戳之亲属证明或同户者之全户户口簿)。
(2)以第二点第2款资格申请者,应具备目前就读学校之学生证影本或在学证明影本,其未满二十岁者应加附直系血亲尊亲属同意书。
4.简要行程表:请确实填写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及行程内容。
5.紧急联络人资料表:
(1)紧急联络人以已成年亲属担任为原则,申请时请一并检附紧急联络人之居民身分证影本及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影本(如同户者检附全户户口簿,未同户或无法据以判别关系者得检附出
生证明、公安开立并盖有章戳之亲属关系证明)。
(2)紧急联络人与申请人之关系为直系血亲亲属、兄弟姐妹、配偶者,检附紧急联络人之居民身分证影本及户口簿,无需其他证明文件。
(3)若申请人无亲属可担任紧急联络人者,应请大陆地区组团社负责人或主管担任紧急联络人,申请时请一并检附紧急联络人之居民身分证及大陆地区组团社所开立之最近一个月内在职
证明(须盖有组团社公司章戳)。
6.大陆地区随同亲属名册:申请人有直系血亲及配偶随同者,於申请时应一并检附大陆地区随同亲属名册。随同亲属则免检附本项资料。
7.已投保旅游相关保险之保单影本或证明文件影本:
(1)保险内容应包含医疗及善後费用,其总保险额度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币二百万元(相当人民币五十万元)。
(2)保单内容应载明申请人个人姓名、投保项目及保险额度。
(3)保单内容若未逐一载明申请人姓名者,应加附盖有保险公司章戳或旅行社章戳之申请人名册。
8.其他证明文件。
五、 申请程序及发证方式:
(一)由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个人旅游业务,及已缴纳保证金之旅行社(以下简称台湾地区地区旅行社)代至本署线上系统申请,或至本署指定之各服务站临柜申请;台湾地区地区旅行社亦
可委托中华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以下简称旅行业全联会)代为申请。
(二)申请程序:
1.於本署线上系统申请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人备妥应备文件向大陆地区组团社提出申请,由大陆地区组团社使用本署线上系统(离线版)登录申请人资料,并将本须知第四点第一款各目规定之应备文件正本扫瞄为电子档
,传送台湾地区地区旅行社办理。
(2)台湾地区地区旅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於核对大陆地区组团社传送之资料无误後,即可至本署线上系统进行申请(於本署线上系统申请资料需为正体字),经本署审核许可并由台湾地区地区旅
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完成缴费後,依序取得当日或次日以後之配额,於核配当日即可下载入许可证电子档(档案格式为PDF档)。
2.至本署指定各服务站临柜申请者,应於临柜申请时完成缴费,并依下列规定详实填写申请书及黏贴应备文件,经审核通过後,依序取得当日或次日以後之配额:
(1)申请人签章栏,应由申请人亲自签名或盖章。
(2)代申请之旅行业应盖旅行社及负责人章,以该旅行业为代申请人及保证人。
(3)附有照片之通行证基本资料页影本贴於申请书正面,通行证签注页影本及居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贴於申请书背面。
(三)发证方式:
1.於本署线上系统申请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1)由台湾地区地区旅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下载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档并自行列印,寄送大陆地区组团社转发申请人持凭入境。
(2)由台湾地区地区旅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下载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档并传送大陆地区组团社,由大陆地区组团社列印入出境许可证,转发申请人持凭入境。
(3)为维护入出境许可证之列印品质,台湾地区地区旅行社、旅行业全联会及大陆地区组团社应使用最新版之PDF阅读软体读取及列印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档。
(4)列印本署线上系统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时,请使用A4白色纸张,并以雷射印表机彩色满版列印。
2.於本署指定各服务站临柜申请者,由本署核发入出境许可证交台湾地区地区旅行社或旅行业全联会,寄送大陆组团社转发申请人。
(四)依第二点第1款申请案已完成临柜或线上申请程序者,不得再临时提出申请增加随同人员。